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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代表人刘建中。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姗姗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