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罗大万与重庆创业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万,重庆创业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86号原告:罗大万,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志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创业杂志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青枫北路凤凰A座5楼。负责人:聂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万诉被告重庆创业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大万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大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大万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童立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