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力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力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日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力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二段***号*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明,四川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力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