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世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79号罪犯李世斌,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9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世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世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财产刑均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