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电力阜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永福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电力阜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朱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阜南��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立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永福(曾用名朱永夫)。本院在执行安徽电力阜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永福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账目有待结算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