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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东风、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现因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每天沉迷赌博夜不归宿,双方长期缺少沟通,感情不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王某丙归女方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不和,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且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被告多尊重原告,双方多作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季静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