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7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北工业区吉祥路xxx号一工厂内,窃取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七星豹牌电动车,后驾驶被盗车辆至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福建停车场附近时,被巡逻队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