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开军与康登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军,康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军,男。被执行人康登华,男。申请执行人杨开军与被执行人康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1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庆才审判员 杜忠宝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志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