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吉觉曲西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觉曲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25号罪犯吉觉曲西,女,1979年4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觉曲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被告人吉觉曲西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川凉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吉觉曲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觉曲西减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吉觉曲西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觉曲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获考核积分131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觉曲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觉曲西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