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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开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彬,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洪韬,该公司员工。被告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螺霸压缩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卧龙电机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