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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75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慧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758号罪犯陈明慧,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汕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慧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明慧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明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5月20日,共获嘉奖26次;2012年7月、1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但该犯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慧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