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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范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范明兰,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张店区中润大道20号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范明兰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审判员  刘华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