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范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范明兰,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张店区中润大道20号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范明兰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审判员 刘华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