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苍溪非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龟博士洗车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龟博士洗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苍溪非执审字第31号申请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福尧,局长。被申请人:龟博士洗车行负责人:马永波.申请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龟博士洗车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环卫罚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环卫罚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苍环卫罚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晓艳审 判 员  罗瑜平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邱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