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辰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辰法执字第33号隆回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某公司,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隆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执行人舒某某,男,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某某于2014年9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舒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隆回某公司借款1453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石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