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裁判文书审批栏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韩来娣。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禇国良。被执行人倪小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韩来娣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15550元,并支付该100万元自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9371元。因被告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生产设备已租赁给了他人使用,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这些租赁设备进行了查封,但该设备系多案查封且另案正在处置之中,故需待另案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韩来娣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北海桥直街141号255号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倪小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746号5幢801室、802室房产虽均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也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培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斗门镇赵墅村,机构代码:59578304-X。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韩来娣,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马鞍26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10253963。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滨路以西、双闸路以南,机构代码:78969331-7。法定代表人:禇国良。被执行人倪小永,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马鞍26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03173932。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韩来娣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15550元,并支付该100万元自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9371元。因被告韩来娣、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小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生产设备已租赁给了他人使用,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这些租赁设备进行了查封,但该设备系多案查封且另案正在处置之中,故需待另案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韩来娣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北海桥直街141号255号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倪小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746号5幢801室、802室房产虽均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也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代理审判员金宏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张培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