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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自然,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刘长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长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