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行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林海金、李巧丽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海金,李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行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晋兴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华。被申请人林海金。被申请人李巧丽。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林海金、李巧丽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保全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海金、李巧丽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91008元的银行存款。林海金、李巧丽于2012年11月30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孩子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了(2014)资人口计生征字第X1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男方林海金征收社会抚养费56952元,对女方李巧丽征收社会抚养费34056元,合计91008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为保证行政征收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海金、李巧丽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91938元(含保全费9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