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王建,董长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琦,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定兴县李郁庄乡侯官营村人。200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建,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定兴县李郁庄乡侯官营村人。2014年3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董长亮,男,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荣新村2组人。2014年4月2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师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慧萍、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辩护人曹建中、师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伙同李宝欢(另案处理)无故殴打货车司机张建英,陈琦捡拾路边钢瓦砸进驾驶室,致使乘车人张丽红受伤。经鉴定,张丽红属轻伤一级,张建英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自己系投案自首。被告人王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自己系投案自首。被告人董长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董长亮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董长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董长亮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伙同李宝欢(另案处理)酒后从定兴县城里开车回家,行至李郁庄乡李郁庄村十字路口,无故将厢货司机张建英截住对其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琦从路边捡起一段缸瓦管砸进驾驶室,致使驾驶室内乘车人张丽红受伤,经鉴定,张丽红伤情属轻伤一级,张建英伤情属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琦供述,2014年3月17日晚上,李宝欢开车拉着我和王建还有大亮(董长亮)从定兴往回走,路上有一辆白色厢货车,李宝欢在超车过程中,厢货车差点把我们的车别进沟里。在李郁庄十字路口我们把那辆厢货车截住了,厢货车司机没下车,车门玻璃是放下的,王建、李宝欢、大亮都伸手进去打司机了,我也往车窗里打了一拳,但没打到,我转身往地上拿起了一根缸瓦管往车窗里扔了进去,后来我发现副驾驶位置上坐的女的脸部流血了,我们就走了。我觉得那根缸瓦管应该砸到副驾驶那个妇女脸了。我于2014年3月22日到定兴县公安局李郁庄派出所投案自首,3月25日派出所通知核对案情,我不敢去,就和王建去了天津,3月30日晚上被天津市公安局抓获。2、被告人王建供述,我和陈琦、李宝欢、大亮于2014年3月17日晚上在李郁庄乡李郁庄村十字路口将一辆厢货车上的司机和一个女的打伤了,我们几个都动手打司机了,陈琦拿了个东西扔进了驾驶室,见那个女的脸部流血了,我们就走了。我和陈琦于2014年3月22日到李郁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来因为害怕,我和陈琦就去了天津武清。3月30日晚上我正在当地网吧上网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3、被告人董长亮供述,我来投案自首。3月17日晚上,我和李宝欢、王建、陈琦在定兴县城唱歌喝酒,回家途中,几个人都有点喝醉了,前面有辆小货车,李宝欢用车灯闪它想超车,后来超过去后,李宝欢嫌小货车让路慢了,我们也起哄说李宝欢车技不行,李宝欢就把车挡在路中间拦住了那辆车。李宝欢往下拽货车司机,王建用拳头打货车司机,陈琦从地上捡了个东西砸进了驾驶室,我也骂对方,让司机说对不起。4、同案犯李宝欢证实,3月17日晚上开车拉着王建、陈琦、董长亮从城里回家途中超车,对方晃荡了一下,下了我们一跳,超过去后,在李郁庄路口把那辆厢货车截住了,他们三个人打那个厢货车司机,还有人向小厢货车内扔东西来。5、被害人张建英报案陈述,2014年3月17日晚,我和张丽红开车沿李郁庄乡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后面一辆小轿车超过了我,在李郁庄村路口,那辆小轿车把路挡住了。车上下来四个小伙子冲我过来,我把车窗摇下来,没容我说话,四个人就往下拽我、打我,我就把车门锁上了,我媳妇扑在我身上护着我,被对方一个人拿根烟筒管砸伤面部,流了好多血。对方是白色小轿车,车牌号是冀F916**。6、辨认笔录:张建英通过照片辨认出陈琦是殴打他的人。7、被害人张丽红陈述被截住及被殴打过程,与张建英陈述一致。8、证人卢忠成证实,3月17日晚我在家待着,10点左右,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就和妻子出来了,看到外面一辆大厢货车停在村十字路口,几米远处停着一辆白色小轿车。看到小轿车上坐着个司机,下边三个人在厢货车旁拽厢货车司机,三个人声音特别大,好像喝了酒。过了一会,听到呱啦一声,声音挺大的,好像什么东西碎了。白色小轿车就带着几个人走了,过了一会儿,货车开过来问我们哪有卫生院,我看到副驾驶座上的女的脸上流血了。9、证人XX证实内容与卢忠成所证一致。10、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张建英伤情属轻微伤。11、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张丽红伤情属轻伤一级。12、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经过:2014年3月30日23时在武清区杨村镇一网吧抓获网上逃犯王建;在杨村镇一旅店抓获网上逃犯陈琦。13、定兴县公安局破案经过:2014年3月17日晚,张建英、张丽红被四人无故打伤。经查,陈琦、王建、李宝欢、董长亮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31日,陈琦、王建被天津市武清公安局抓获;4月21日,董长亮投案自首;李宝欢批捕在逃。14、被害人张建英、张丽红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户籍证明。15、定兴县人民法院(2008)定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陈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定兴县人民法院(2005)定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陈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6、赔偿及谅解协议书、收条:陈琦、王建、董长亮与张建英、张丽红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琦、王建、董长亮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琦、王建辩称自己系自首无证据证实,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琦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董长亮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4、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王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三、被告人董长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 良审 判 员 岳 欣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海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