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黄举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黄举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丽萍。被告黄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黄举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