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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黄举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黄举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丽萍。被告黄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黄举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