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邱桂容与高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容,高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邱桂容,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高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梁起,局长。原告邱桂容不服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桂容以已就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桂容以已就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桂容负担。审 判 长 陀树松审 判 员 苏 劲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