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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邱桂容与高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容,高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邱桂容,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高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梁起,局长。原告邱桂容不服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桂容以已就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桂容以已就被告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桂容负担。审 判 长  陀树松审 判 员  苏 劲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