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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凯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袁凯宇。委托代理人:钟叶英,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卢楠、陈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凯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纠纷应移交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其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为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凯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