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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韩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肥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乡县看守所。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栗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韩某向肥乡县致富理财公司(法人张某)提出借款申请,并将他人所有的两辆运输车辆谎称是自己所有,抵押给肥乡县明光运输公司(法人程某),由明光运输公司做担保,从致富理财公司骗款1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某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程某、杨某、于某、郑某、田某证言,借款申请书、担保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款条、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发票、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抵押车照片、协议书、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韩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芳人民陪审员  薛贵明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