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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茂忠,文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茂忠,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协信中心C栋2408。法定代表人丁云鹏,董事长。被申请人谢茂忠,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文静,女,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茂忠、文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茂忠、文静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审查中变更申请为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3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关房屋及车辆,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自有账户存款34万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观音桥支行账户存款34万元;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谢茂忠名下渝×××××的车辆;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谢茂忠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谢茂忠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文静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以上第二至五项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价值以34万元为限。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查封动产、不动产的期限均为六个月,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竹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