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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袁河林、安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袁河林,安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苗少勇,系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琦红、张春虎,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河林。被告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河林、安勇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87元,撤诉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饶 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