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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吉赣与郑巧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赣,郑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刘吉赣,男。被告郑巧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赣诉被告郑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赣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巧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赣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吉赣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邓正信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