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吉赣与郑巧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赣,郑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刘吉赣,男。被告郑巧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赣诉被告郑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赣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巧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赣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吉赣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邓正信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