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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汉平,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平。委托代理人慎先进,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奇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刘汉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闫玲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葛洲坝人民法院(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葛洲坝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刘汉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闫玲玲审 判 员  邓爱民代理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