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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汪国先与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先,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汪国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玉梅。委托代理人刘暾,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先诉被告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汪国先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