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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第二开关厂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第二开关厂,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芗城第二开关厂。法定代表人李志梁,厂长。委托代理人宋德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名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芗城第二开关厂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名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防止审限过分延长,申请人同意先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厦仲裁字(2014)第8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纪珠英审 判 员  郭启鹏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