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尚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57-1号原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华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孟彬,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丽勇,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尚权,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保全费41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99元、保全费418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