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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尚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57-1号原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华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孟彬,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丽勇,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尚权,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保全费41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99元、保全费418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