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季立梅与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立梅,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初字第02655号原告:季立梅,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6475070-9。法定代表人:徐新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宝玲,该公司综合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立梅与被告安徽大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季立梅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季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