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江金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木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上诉人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按照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被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地址是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且是以上诉人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身份提出索赔主张,且本案尚未发生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说;而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是车辆购买地南海区法院,或者是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由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相应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车辆购买地以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