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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与苏州凌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苏州凌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上海市川东农场内。法定代表人徐济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春香(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超。被执行人苏州凌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厍浜村。法定代表人张坤峰,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凌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申川农贸公司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8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玉珍审判员  佘万卿审判员  吴晓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宗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