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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翁古星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古星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92号罪犯翁古星色(彝名阿合、星色,曾用名翁古尼喜、王小元),,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米易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古星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解回重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米易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古星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翁古星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翁古星色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翁古星色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古星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止获考核积分161分。期间,获表扬1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翁古星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古星色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二О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罗春秀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