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福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甘肃省某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甘肃省某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福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某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该公司企业发展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法院专递资费300元,合计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