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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贺洪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洪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413号罪犯贺洪友,农民。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德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洪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6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9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2008年12月、2010年5月、2011年11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四次共减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止。山东省德州监狱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认为,罪犯贺洪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洪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洪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枭烈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