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冶志清与王子斌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冶志清,王子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志清,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尼继兵,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斌,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冶志清为与被上诉人王子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冶志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冶志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冶志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丽美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贺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