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冶志清与王子斌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冶志清,王子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志清,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尼继兵,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斌,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冶志清为与被上诉人王子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冶志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冶志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冶志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丽美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贺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