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施祖松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施祖松。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原告施祖松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祖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作新,被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祖松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拖延未还。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3300元(利息计算11个月)。被告张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肯定要还。对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其他的费用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期为二个月。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对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利息从2013年6月8日起计算11个月为60000元×6%÷12月×11月=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返还原告施祖松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3300元,合计6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保全费653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