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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关文彬与朱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彬,朱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关文彬。被告:朱正才。原告关文彬为与被告朱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正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朱正才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朱正才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朱正才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朱正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朱正才借款后,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正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文彬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正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帐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