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2-2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赵喜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传恩,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西云,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曹经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盘锦故乡农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41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反诉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信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