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潘建新、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建新,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297号申请人潘建新。申请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飞。申请人潘建新、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于2014年8月26日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潘建新人工费4915元。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建新、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何业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