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461号罪犯张东,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武侯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起于2007年3月10日止于2018年3月9日。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8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4分。另查明,罪犯张东被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九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