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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子建与张全仁、赵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建,张全仁,赵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张子建,男,生于1965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双胜乡。被告张全仁,男,生于1964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化成镇。被告赵琼明,女,年龄不详,系张全仁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建与被告张全仁、赵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子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万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