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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高峰、被告张海燕、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高峰,张海燕,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王立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高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海燕,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699号。代表人赵之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高峰、被告张海燕、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