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与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旭东。委托代理人:任定国。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华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定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起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电镀化工原料,2011年6月3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33051元,并约定每日5‰计算违约金。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仍欠货款933051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3305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被告的公司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货物销售欠款单1张,用以证明2011年6月3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33051元,并约定违约金为每日5‰的事实。3.温州银行转账凭证2张,用以证明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本院已向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谢兵葱系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股东,占30%股份。在双方买卖过程中,谢兵葱以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经营者名义进行交易,并以公司名义将货款汇至被告账户,故其在结算欠款单上的签字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谢兵葱向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出具的欠款单,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3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3051元,并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由被告出具欠款单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仍欠原告货款933051元。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货款933051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6565.50元,由被告临海市永强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李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