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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双峰县青树坪环卫所与被告王攸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青树坪镇环卫所,王攸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884号原告双峰县青树坪镇环卫所,住所地青树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利国,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邹成刚,该所副所长。被告王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树坪镇环卫所与被告王攸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树坪镇环卫所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树坪镇环卫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树坪镇环卫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