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改琴与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214号申请人韩改琴,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薛梅,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邹招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雄,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韩改琴、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改琴、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前支付申请人韩改琴逾期交付车库(第87号,面积为19.8平方米)违约金13118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韩改琴、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继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