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罪犯XX辉,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辉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XX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5次;2013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