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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树堂、夏时波、姜兴文、杨红珍申请执行刘序均、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堂,夏时波,姜兴文,杨红珍,刘序均,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堂,男,壮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马白镇沙尾冲村民委老胡坡村民小组,现住文山市螺峰路**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夏时波,男,壮族,1998年2月20日出生,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八寨镇八寨村委会吊井村小组。法定代理人夏云聪,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八寨镇八寨村委会吊井村小组。申请执行人姜兴文,男,汉族,1948年6月2日出生,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平坝镇小坝子村民委田冲村。申请执行人杨红珍,女,汉族,1952年4月13日出生,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平坝镇小坝子村民委田冲村。被执行人刘序均,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宝珠村*组**号,现住砚山县维摩乡厦华电器专卖店。被执行人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富华,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069199-8。住址:砚山县江那镇环北路。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树堂、夏时波、姜兴文、杨红珍申请执行刘序均、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文民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序均、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树堂、夏时波、姜兴文、杨红珍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78000元,余款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文民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葛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