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目前居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xx也无法联系,本院也难以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一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未付部分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