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非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令玉、邓少荣征收社会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令玉,邓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曾令玉,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邓少荣,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令玉、邓少荣征收社会扶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尤执审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曾令玉、邓少荣履行(2013)尤执审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认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令玉、邓少荣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尤执审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